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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口头审理的确定

口头审理包括线下审理、线上审理以及线下与线上审理相结合等方式。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口头质证和辩论。

(2)需要向合议组口头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合议组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但是合议组认为确无必要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向合议组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 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复审请求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需要向合议组口头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

(2)需要实物演示。

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并承担所需费用。

2.口头审理的确定 - 专利审查指南 · 第四部分 ·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