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实用新型。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有理由认为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对于其在国内就相同的实用新型提出的专利申请,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审查员可以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为理由,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