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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核实

9.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

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核实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核实。

当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应当对优先权进行核实:

(1)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或者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或其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且对比设计的公开日在涉案专利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含优先权日)、申请日之前。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申请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前者的申请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前(含申请日)、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含优先权日),而前者的授权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申请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前者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前(含申请日)、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含优先权日),而前者的授权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

对于第(3)种情形,应当首先核实涉案专利的优先权;当涉案专利不能享有优先权,且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申请的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之前,还应当核实作为对比设计的外观设计优先权。

9.2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

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应当根据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与其首次申请中表示的内容进行判断。属于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属于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

(2)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表示在其首次申请中。

如果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其首次申请中的图片、照片或者附图不完全一致,或者在后申请文本中有简要说明而在先申请文本中无相关简要说明,但根据两者的申请文件可知,所述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已经清楚地表示在首次申请中,则可认定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其首次申请的外观设计主题相同,可以享有优先权。

::: info 例如: 一件首次申请包括一件产品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和立体图,其在后申请提交了该件产品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俯视图,且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因底面不经常看到故省略仰视图。在这种情形下,只要所述在后申请的主视图、后视图和左视图与在所述首次申请中表示的相同,且其右视图和俯视图已清楚地表示在所述首次申请的立体图中,则可认定两者具有相同的主题,所述在后申请可以享有所述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

9.3享有优先权的条件

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1.1节和第4.2.1节的规定。但是,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其在先申请不视为撤回。

9.4优先权的效力

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1.3节的规定。

9.5多项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对于包含有若干项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其中一项或者多项产品外观设计与相应的一个或者多个首次申请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的主题相同,则该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享有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9.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核实 - 专利审查指南 · 第四部分 ·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