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达、登记和公告
6.1决定的送达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对于涉及侵权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开始之前曾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合议组作出决定后,应当将审查决定和无效宣告审查结案通知书送达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对于涉及权属纠纷的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作出决定后,应当将审查决定送达被准予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权属纠纷当事人。
6.2决定的登记和公告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的审查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