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文件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4.1请求书
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者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灯”“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国文字或者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USB集线器”等。
4.1.2设计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2节有关发明人的规定。
4.1.3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3节的规定。
4.1.4联系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4节的规定。
4.1.5代表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5节的规定。
4.1.6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6节的规定。
4.1.7地 址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7节的规定。
4.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者几个面的,应当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对于其他面既可以提交正投影视图,也可以提交立体图。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面可以省略视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4.2.1视图名称及其标注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
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
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 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设计” 字样。例如,设计1主视图。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 字样。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
4.2.2图片的绘制
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者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者标记。
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 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4.2.3照片的拍摄
(1) 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2) 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3) 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4) 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5) 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4.2.4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存在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所述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内装物或者衬托物等而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
(3) 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者修改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
(4) 表示立体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i)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产品六个面显示不全,但下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者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
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或者对称时可以省略左视图(或者右视图);
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或者对称时可以省略俯视图(或者仰视图);
产品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面,可以省略相应视图。
(5)表示平面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者对称的情况以及后视图无图案的情况除外。
(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者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7) 剖视图或者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
(i)缺少剖面线或者剖面线不完全;
(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者缺少上述内容(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
(8)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9)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组合状态的视图;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单个构件的视图。
(10)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4.3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 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零部件,通常还应当写明其所应用的产品,必要时写明其所应用产品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 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 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使用时底面不常见,省略仰视图”。
(2)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 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 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5) 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7)用虚线表示视图中图案设计的,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4.4局部外观设计
局部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要求保护产品不能分割的局部的,应当以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提交申请。例如“座椅靠背的雕花”等。
4.4.1产品名称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产品名称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例如“汽车的车门”“手机的摄像头”。
其他要求参照本部分第三章第4.1.1节的规定。
4.4.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
整体产品的视图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以及该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
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够明确区分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的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时,实线表示需要保护的局部,虚线表示其他部分。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例如用单一颜色的半透明层覆盖不需要保护的部分。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之间没有明确分界线的,应当用点划线表示分界线。
其他要求参照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
4.4.3简要说明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以外的方式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
(2)用点划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之间分界线的,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3)必要时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4)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中应当包含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
其他要求参照本部分第三章第4.3节的规定。
4.5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申请人可以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或者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产品名称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1.1节的规定,并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具体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例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例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简要说明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3节的规定,并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且应当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设计要点应当包含图形用户界面。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4.5.1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设计要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和其所应用产品设计的,视图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
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申请人至少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必要时还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
4.5.2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局部外观设计方式包括视图带有或者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两种方式。
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或者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局部。
4.5.2.1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申请人可以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必要时还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视图提交方式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4.2节的规定。
申请人以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局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还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例如“手机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的搜索栏”。视图提交方式还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4.2节的规定。简要说明中还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用途。
4.5.2.2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对于可应用于任何电子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人可以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产品名称中要有“电子设备”字样的关键词。例如“用于电子设备的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用于电子设备的道路导航图形用户界面”。
申请人可以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简要说明中产品的用途可以概括为一种电子设备。
申请人以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局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还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例如“电子设备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的搜索栏”。视图提交方式还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4.2节的规定。简要说明中还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用途。
4.5.3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例如“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人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起始状态所涉及面的视图作为主视图,可以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完整的变化过程。变化状态图的视图名称,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表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变化过程的视频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