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合议组成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当事人请求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合议组成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当事人请求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