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形式
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符合规定的电子形式、纸件形式等书面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办理的,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另有规定的除外。
2.1电子形式
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通过专利局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规定的,该文件视为未提交。
2.2纸件形式
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对受理的纸件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专利局进行扫描并存入数据库。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经专利局转换为电子形式文件并记录在电子系统数据库中,具有与原纸件形式文件同等的效力。
2.3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的转换
申请人、复审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除外。
提出请求的申请人、复审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利局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提出请求。使用其他方式提出请求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