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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 他

5.1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

公众能够浏览互联网信息的最早时间为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

5.2申请日后记载的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

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形成的记载有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内容的书证,或者其他形式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专利在申请日前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

在判断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时,形成于专利公开前(含公开日) 的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形成于专利公开后的证据的证明力。

5.3技术内容和问题的咨询、鉴定

合议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所需的费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合议组或者当事人承担。

5.4当事人提交的样品等不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处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在提交样品等不作为证据的物品时,有权以书面方式请求在其案件审结后取走该物品。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取走物品的请求,合议组应当根据案件审查以及后续程序的需要决定何时允许取走。允许当事人取走物品时,合议组会应当通知提交该物品的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取走该物品。期满未取走的,或者在提交物品时未提出取走请求的,合议组有权处置该物品。

5.其 他 - 专利审查指南 · 第四部分 ·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