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的建立应当参照本章第2.3节的原则,并包括以下内容:
(1) 专利局基于当事人提交的纸件文件制作的图形文件和代码化文件;
(2) 当事人按照规定形式提交的核苷酸或者氨基酸的序列表;
(3) 在专利审批程序和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局作出的通知、决定(如补正通知书、驳回决定等)及其他文件(如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等);
(4) 专利费用的相关数据;
(5) 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审批有关的法律状态及变化的历史记录;
(6) 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全部著录项目及其变更的历史记录;
(7) 当事人以电子申请方式提交的电子文件;
(8) 专利权评价报告;
(9) 分类号、所属审查部门、各种标记(如优先权标记、实审请求标记、保密标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