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常用的证明文件有国籍证明、注册地证明、优先权证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权利转移证明、文件寄发日期证明等。
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者由当事人签署。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提供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或者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的相关手续时,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规定的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申请人可以将证明文件原件在专利局存档备案,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注明证明文件备案号。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办理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有关的各种手续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涉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专利局不予批准相关手续,已经批准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