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章。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专利权人应当声明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其开放许可的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人提出的开放许可声明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后,发出是否准予公告的通知。
本章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专利开放许可的登记和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备案,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费减手续的办理,以及已实行开放许可专利的相关手续办理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