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事务处理
3.1确定在中国的申请日
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专利局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3.2给予国家申请号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际局公布后,专利局对国际局传送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给予国家申请号并进行后续审查。
3.3其他文件的受理
3.3.1其他文件的受理条件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际局公布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当事人向专利局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使用中文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文件,写明国家申请号,并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其他规定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3.1节的规定。
3.3.2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
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3.2节的规定。
3.4分案申请受理
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除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2.1节的规定外,还应当核实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日和原申请的申请号,该原申请的申请日应当是其国际注册日,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原申请的国际注册号。该分案申请按照国家申请处理。
3.5公告程序
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专利局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著录事项以及一幅图片或者照片。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分类号、专利号、国际注册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等。公告著录事项内容在国际注册公布文本中已有记载的,与其保持一致。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在中国生效。专利局公告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出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作为在中国给予保护的证明。外观设计专利的单行本的内容包括扉页、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其中,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以国际局公布的给予保护声明所确定的文本形式提供。
国际局已公告的其他事项,除涉及权利转移的以外,以国际局公告为准。
3.6相关手续审查
3.6.1著录项目变更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权利变更、名称和/或地址变更、在国际局的代理事项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权利变更的,当事人除了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和第6.7.2.6节的规定,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提交证明文件不合格的,专利局应当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3.6.2权利的恢复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当事人,因未及时答复驳回通知,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可按照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相关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3.6.3未续展的专利权终止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专利局授权公告之后,专利权人未按照海牙协定的规定办理续展手续的,专利权自在中国的申请日起满5年或者10年之日起终止。
3.6.4权利的部分放弃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专利局授权公告之后,专利权人向国际局提出针对中国放弃部分权利的,该部分放弃的生效日为国际局登记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