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质审查原则
2.1实质审查的基本原则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7条(1) 的规定,任何缔约国的本国法不得对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提出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的或其他额外的要求。专利合作条约第27条(5) 又规定,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一项规定的意图可以解释为限制任何缔约国按其意志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的自由。尤其是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现有技术的定义的任何规定是专门为国际程序使用的,因而各缔约国在确定国际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时,可以自由适用本国法关于现有技术的标准。
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1) 申请的形式或内容,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的规定,但上述规定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的,以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2)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的规定。
2.2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有关的条款
本章第2.1节(2)中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以下条款: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的定义;
专利法第五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避免重复授权;
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十九条:保密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发明的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优先权;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单一性;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及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诚实信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