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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章。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一方面,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1.引言 - 专利审查指南 · 第四部分 ·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