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中心/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5.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查阅与复制小中大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查阅、复制的相关手续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3节的规定。上一节4.专利权评价报告下一节6.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