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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限的计算

2.1期限的起算日

(1)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

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

(2)自通知和决定的送达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送达日起计算。送达日的相关规定参见本部分第六章第2.3节。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审查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授予专利权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之日起计算。

2.2期限的届满日

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当天完成。

2.3期限的计算

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与起算日相对应的日期)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 info 例如: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

又如,专利局于2008年6月6日通过邮寄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期限两个月,其推定送达日是2008年6月21日(遇休假日不顺延),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8月21日。

再如,专利局通过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于2022年12月31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送达日是2022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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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星期一。法定休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

2.期限的计算 - 专利审查指南 · 第五部分 ·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