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更正及驳回请求
7.1受理的更正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属于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更正,并且通知当事人。
7.2通知书的更正
对于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中存在的错误,发现后需要更正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更正,并且通知当事人。
7.3审查决定的更正
对于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的明显文字错误,发现后需要更正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更正,并以通知书随附替换页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7.4视为撤回的更正
对于已经按照视为撤回处理的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一旦发现不应被视为撤回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更正,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继续进行,并且通知当事人。
7.5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其他处理决定需要更正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更正。
7.6驳回请求
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驳回复审请求或者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