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是指专利局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人按照海牙协定提出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专利局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并通知国际局。
本章涉及的专利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范围:
(1)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包括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2)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包括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本章仅对上述审查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与国家申请相同的其他问题,本章没有说明和规定的,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四部分第五章、第五部分第十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