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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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