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且形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未发现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
对于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评价意见,并给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明确结论。
专利权评价报告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表格,作出后由审查员与审核员署名,并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评价报告专用章”。
4.1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
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反映对比文件与被评价专利相关程度的表格部分,以及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说明部分。
4.1.1表格部分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其表格部分的填写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的规定。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其表格部分应当清楚地记载检索的领域、数据库、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程度等内容。通常,采用下列符号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关系:
X:单独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Y:与报告中其他文件结合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A:背景文件,即反映外观设计的部分设计特征或者有关的文件;
P:中间文件,其公开日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的文件,或者会导致需要核实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文件;
E: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抵触申请文件;
R: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
上述类型的文件中,符号X、Y和A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符号R和E同时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时间上的关系和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符号P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时间上的关系,其后应附带标明文件内容相关程度的符号X、Y、E或A,它属于在未核实优先权的情况下所作的标记。
4.1.2说明部分
说明部分应当记载和反映专利权评价的结论。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被评价专利,还应当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意见。
(1) 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给出具体的评价说明,并明确结论,必要时应当引证对比文件。例如,对于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逐一进行评述;对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对其引用不同的权利要求时的技术方案分别进行评述;对于具有并列选择方案的权利要求,应当对各选择方案分别进行评述。
(2) 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外观设计,均须给出具体的评价说明,并明确结论,必要时应当引证对比文件。
4.2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发送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应当发送给请求人。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情况告知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