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查程序
3.1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向国际局发出给予保护声明。给予保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不需要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就符合授权条件的国际申请,以及答复驳回通知后符合授权条件的国际申请。
3.2作出驳回通知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
驳回通知应当包含驳回所依据的全部理由以及相应的法律条款。如果驳回理由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的,还应当包含与该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的现有设计或者国内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相关信息。
3.3驳回通知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并进行答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进行答复时应当使用中文提交陈述意见,使用英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于答复文件中出现新的缺陷的,如果该缺陷可以通过补正克服,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如果该缺陷是不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3.4作出驳回决定
申请人针对驳回通知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答复文件未能克服通知书中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内容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3.5节的规定。
3.5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3.6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