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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审查

8.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节的相关规定。

8.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现有设计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单独对比,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具有明显区别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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