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2.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主体及时机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也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等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除外;
(2)已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2.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在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的文件。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人名称或者姓名。每一请求应当限于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2)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info 例如: 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如果所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请求人可以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应在请求书中注明。 :::
(3)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人的,在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调解仲裁机构出具的立案类文件或其复印件,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或其复印件,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或其复印件等。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2.4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5委托手续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相关事务可以由请求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关手续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委托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不需要提交委托书。
2.6形式审查后的处理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其请求视为未提出。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转送给指定的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前,多个请求人分别请求对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予以受理,但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