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查原则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
2.1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简称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2.2当事人处置原则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合议组通常不再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对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向合议组表示有和解愿望的,合议组可以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已届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已被合议组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由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对该权利处分行为予以确认。
2.3保密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部门负责人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
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