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文件的受理与不受理
3.1其他文件的受理条件
申请后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受理:
(1)各文件中注明了该文件所涉及专利申请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并且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或者专利)。
(2)各文件用中文书写,字迹清晰、字体工整,并且用不易擦去的笔迹完成;外文证明材料附有中文清单。
专利局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递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时,应当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
3.2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收到日:记录受理部门收到文件的日期。
(2)核实文件:清点全部文件数量,并记录文件核实情况。递交文件的申请号是错号的,若依据其他信息能正确判定其正确申请号的,可以依职权予以确定;若不能予以判定的,则不予受理。
(3)确定递交日:其他文件递交日的确定参照本章第2.3.1节第(3)项的规定。
(4)给出收到文件回执:对于当事人在受理窗口递交的文件,经核实文件信息后,专利局出具收到文件回执,回执上应注明受理部门收到日。当事人以寄交方式递交文件的,专利局不再出具收到文件回执。
3.3其他文件的不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本章第2.3.3节中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