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3.1 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3.1.1 中药材名称
中药材的名称存在正名、异名、别名和俗称等形式 ,对于涉及中药材的发明 ,说明书中一般应当记载中药材正名。中药材名称的记载 ,应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认该中药材 ,以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如果说明书中的中药材名称在现有技术中没有明确记载,则应当在说明书中记载足以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认该中药材的相关信息 ,如植物基原、拉丁名、药用部位、性味 归经 、功效等。
::: info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治疗某疾病的中药组合物,其中中药原料“三毛刺”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且说明书中也未记载该“三毛刺”的植物基原、拉丁名、药用部位、性味归经、功效等信息,导致该发明无法实现,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如果说明书记载的中药材别名对应多种正名,则应结合说明书和现有技术中有关中药材的植物基原、拉丁名、药用部位、性味归经和功效等信息,综合判断该别名是否指代明确,如果指代不明确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
::: info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治疗某疾病的药物,其中使用了中药原料“山苦参”,但说明书中未记载该“山苦参”的植物基原、拉丁名、药用部位、性味归经和功效。“山苦参”为别名,对应两种中药材“双参”和“凉粉藤”,其中,“双参”具有益肾补气、活血调经的功用,主治肾虚腰痛、月经不调等,“凉粉藤”具有泻肝火、解热毒的功用,主治喉痛、小儿胎毒等,两者的功用主治不同且与治疗的疾病均没有关联,现有技术也没有记载两者可用于治疗所述疾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山苦参”是指代“双参”还是“凉粉藤”,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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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中药组合物的组成及用量配比
对于中药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不仅应当记载该中药组合物的中药原料组成,还应当记载各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关系。中药原料的用量可以采用重量份、重量比例、重量百分比等进行表述。
由于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关系决定了组合物的组方结构和主次作用,对组合物的疗效有直接影响,因此,如果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组合物中各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关系,或者该用量配比关系的记载不清楚,则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发明,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3.1.3中药组合物的医药用途
对于新的中药组合物,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其具体的医药用途。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无法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医药用途时,说明书还应当记载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所述实验数据可以是实验室实验(包括动物实验)数据,或者临床治疗效果数据(包括临床医案或临床病例)。
对于中药组合物用于治疗中医的病或证的,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公开的病或证的治法治则、各药味的功效或作用等信息不能预测发明的中药组合物具有治疗所述病或证的作用,则应当在说明书中给出证明发明能够治疗所述中医的病或证的实验数据,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信其技术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预测该中药组合物具有治疗所述病或证的作用,则即使说明书没有给出相关的实验数据,也不应据此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 info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解酒毒药物,其由下述重量配比的中药原料组成:葛根10-30份,砂仁5-10份,甘草5-10份,说明书中记载发明组方以葛根为主,配伍健脾和胃的砂仁和甘草,全方具有解酒毒的作用,但未记载具体实验数据。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酒毒,根据现有技术中各药味的已知功效,葛根生津止渴、解酒毒,砂仁化湿醒脾开胃,甘草补脾益气、调和诸药,由于主要药味葛根具有解酒毒作用,其他药味具有辅助主药解酒毒的作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测所述药味组合后能够解酒毒,因此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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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权利要求书的清楚和支持
3.2.1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
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4.2.1节的规定,此外,“由„„制成”是中药组合物发明以制备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常见表达方式,表示该中药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作为中药原料制备而成。
3.2.2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的概括
对于中药组合物来说,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各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应以说明书为依据,如果权利要求概括的各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范围包含了与说明书公开的药味配伍关系实质不同的技术方案,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能预测权利要求的概括均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 info 【例如】
权利要求:一种治疗肝炎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由茵陈1-50份、虎杖1-50份和大黄1-50份制成。
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式中记载的是茵陈、虎杖和大黄按照3:2:1的重量比制成用于治疗肝炎的中药组合物,其中茵陈清热利湿为主药,虎杖、大黄辅助主药共同发挥治疗作用。权利要求概括的三种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均在1-50份范围内变化时,其中包含了与说明书公开的药味主次配伍关系实质不同,即组方结构实质不同的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能预测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均能达到治疗肝炎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