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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限的延长

4.1延长期限请求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

4.2延长期限请求的批准

延长期限请求由作出相应通知和决定的部门或者流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延长的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延长期限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延长期限的理由;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在计算机系统中更改该期限的届满日,继续监视该期限。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专利局可以依法延长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和专利局指定的期限或者简化当事人应当履行的相关手续,并以公告等形式告知当事人。

4.期限的延长 - 专利审查指南 · 第五部分 ·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