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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

专利权人有意愿实行开放许可专利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形式提交,电子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点面交或者邮寄相关文件。

3.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客体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3.2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主体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共有人就共有专利权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针对开放许可相关事宜,有约定的从约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3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专利权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专利号; (2)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4)专利许可期限; (5)专利权人的联系方式; (6)专利权人对符合开放许可声明条件的承诺;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专利权人应当一并提交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一般不超过2000字。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以该简要说明为依据,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高于2000万元的,专利权人可以利用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开放许可以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许可。以提成费支付的,净销售额提成一般不高于20%,利润额提成一般不高于40%。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附具共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3.4准予公告和不予公告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 (2)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八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 (3)专利权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经发现,应予撤销。

3.5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生效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 - 专利审查指南 · 第五部分 ·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