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职权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前依职权进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常见情形如下:
(1) 请求书:修改申请人地址或者联系人地址中漏写、错写或者重复填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邮政编码等信息。
(2)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改正明显的文字错误和标点符号错误,修改明显的文本编辑错误,删除明显多余的信息。但是,可能导致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发生变化的修改,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
(3) 摘要:添加明显遗漏的内容,改正明显的文字错误和标点符号错误,删除明显多余的信息,指定摘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