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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记 录

在口头审理中,由书记员或者合议组组长指定的合议组成员进行记录。担任记录的人员应当记录重要的审理事项。合议组可以使用笔录、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是合议组表决的重要依据。

在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录完毕后或者在口头审理终止时,合议组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请求记录人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合议组在口头审理笔录中注明。

上述重要的审理事项包括:

(1)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当事人声明放弃的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或者证据。

(2)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定的重要事实。

(3) 在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告知复审请求人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主要内容。

(4) 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事项。

11.记 录 - 专利审查指南 · 第四部分 ·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