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
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正当理由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共有人就共有专利权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附具共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撤回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撤回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并向专利权人说明理由。
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于专利权人应当撤回但未及时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终止或撤销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