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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提交

2.1提交途径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通过专利局向国际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通过专利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国际程序中后续其他文件应当直接向国际局提交。

2.2传送与不传送

2.2.1收到日的确定

通过专利局向国际局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如果国际局于专利局收到日起1个月内收到,以专利局收到日视为国际局收到日,否则以国际局实际收到之日为收到日。

2.2.2传送条件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予以传送国际局:

(1)至少有申请人之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

(2)至少有申请人之一选择中国作为申请人的缔约方;

(3)使用英语撰写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文件;

(4)使用海牙协定规定的正式表格;

(5)申请中包括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6)包含中国内地中文通信信息;

(7)申请文件中不得包含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信息。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中文译文。

2.3传送与不传送程序

2.3.1文件处理

专利局收到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后,进行如下文件处理:

(1)确定收到日:申请人通过专利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以专利局实际收到日为收到日;

(2)给出提交编号:专利局按照收到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先后顺序给出提交编号。

2.3.2传送程序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符合传送条件的,传送程序如下:

(1)向申请人发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传送通知书,告知传送编号、传送期限及文件清单;

(2)向国际局传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文件及收到日等数据。

2.3.3不传送程序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不符合传送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不传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传送的原因。

向专利局当面递交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不符合传送条件的,应当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2.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提交 - 专利审查指南 · 第六部分 ·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