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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查创造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6.1创立发明的途径

不管发明者在创立发明的过程中是历尽艰辛,还是唾手而得,都不应当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绝大多数发明是发明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长期科学研究或者生产实践的总结。但是,也有一部分发明是偶然作出的。

::: info 【例如】

公知的汽车轮胎具有很好的强度和耐磨性能,它曾经是由于一名工匠在准备黑色橡胶配料时,把决定加入3%的碳黑错用为30%而造成的。事实证明,加入30%碳黑生产出来的橡胶具有原先不曾预料到的高强度和耐磨性能,尽管它是由于操作者偶然的疏忽而造成的,但不影响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

6.2避免“事后诸葛亮”

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从而犯“事后诸葛亮” 的错误。审查员应当牢牢记住,对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作出的,以减少和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6.3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

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考虑发明的技术效果有利于正确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按照本章第5.3节中所述,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通过本章第3.2节中所述的方法,可以判断出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此种情况不应强调发明是否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6.4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在判断创造性时,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 info 【例如】 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更灵活的控制快门,该技术问题是通过改进相机内部的相关机械和电路结构实现的。在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后,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包括照相机外壳的形状、显示屏大小、电池仓的位置等特征。说明书中并未说明权利要求新增特征与所述技术问题的解决存在任何关联,这些新增特征或者是权利要求主题本身所隐含的常规组成部分,或者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其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所能得到的,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充分理由说明这些技术特征能够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进一 步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技术特征没有对所述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并不会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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