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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公布

国家公布仅适用于进入中国的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专利局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发明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是以中文以外文字提出的,还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多数已由国际局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完成国际公布,根据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国际公布使用的语言和在指定国按本国法公布所使用的语言不同,指定国可以规定,就权利的保护而言,公布的效力仅从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文按照本国法的规定予以公布后才产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以中文以外文字提出的国际申请,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临时保护的权利是在完成国家公布之后产生。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或者专利局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国家公布的另一目的是将该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信息告知公众。

6.1何时公布

除本章第3.4节所述的情况外,多数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后进入国家阶段,不适用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对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合格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

6.2公布形式

6.2.1国际公布是使用外文的申请

国家公布以在发明专利公报中的登载和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的出版两种形式完成。

6.2.2国际公布是使用中文的申请

国家公布以在发明专利公报中的登载完成。以中文提出的国际申请在完成国际公布前,申请人请求提前处理并要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的,国家公布以在发明专利公报中的登载和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的出版两种形式完成。

6.3公布内容

6.3.1发明专利公报中国家公布的内容

国际申请的国家公布在发明专利公报中与国家申请的公布分开,作为单独的一部分。国际申请的国家公布由著录项目、摘要和摘要附图(必要时) 组成。著录项目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布号、申请日、国际申请号、国际公布号、国际公布日、优先权事项、专利代理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发明名称和电子形式公布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信息等。

发明专利公报中的索引部分是将公布的国际申请与国家申请合并按照规定序列编辑的。

6.3.2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的内容

国际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的内容应当包括扉页、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译文、摘要的译文,还可以包括附图及附图中文字的译文。必要时,包括核苷酸和/或氨基酸的序列表部分、记载有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 (PCT/RO/134表) 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译文以及有关修改的声明译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译文应当排在原始提出的权利要求书译文的后面。扉页的内容应当与同时出版的发明专利公报中对同一申请公布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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