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费的减缴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或者其专利处于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可以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向专利局提出收费减缴的请求。
3.1可以减缴的费用种类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复审费;
(4)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的年费、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年费)。
3.2收费减缴的手续
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
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出收费减缴请求,并在提出请求前提前办理专利费减备案手续。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视为提出年费减缴请求,无需办理专利费减备案手续。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收费减缴请求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同时注明收费减缴的比例和种类。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减缴的理由。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