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3.1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作出后,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但是该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的除外。
3.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5)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3.3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3)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4)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不予受理。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需要进行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并进行比较分析。
::: info 例如: 请求人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首先将最主要的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则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最主要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
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3.4文件形式
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3.5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3.6委托手续
(1)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且专利权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即使专利权人此前已就其专利委托了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并继续委托该全程代理的机构的,也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2)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的,专利权人未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通知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3)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未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的,后委托的视为未委托,同一日委托的,视为双方均未委托。
(4)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5)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多个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署名在先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6)当事人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代理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居(村)委会证明、生效裁判文书或人事档案等与委托人身份关系的证明。
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足以证明与委托人有合法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出具的载明该工作人员的职务、工作期限的书面证明。
代理人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参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7)对于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i)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ii)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iii)代理人代为和解;
(iv)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8)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办理。
3.7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形式审查
当事人提出中止程序请求,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未中止审理的,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应当提交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书,以及权属纠纷已被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的证明文件。经形式审查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向该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发出是否准予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通知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提出意见,供合议组审理无效宣告案件时参考。
3.8形式审查通知书
(1)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
(2)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3)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有关规定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专利权人就其专利委托了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的,所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该全程代理的机构。
(4)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在先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暂时无法审查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发出通知书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待影响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
(5)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应人民法院、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向处理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6)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权属纠纷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向被准予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权属纠纷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