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文件的审查
5.1著录项目的审查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著录项目以国际局公布的为准,审查员一般不对其进行审查,但申请人为克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而修改了著录项目的情形除外。
5.2图片或者照片的审查
5.2.1视图名称及其标注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视图名称及其标注被视为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1节的规定。
5.2.2图片或者照片的清楚表达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审查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是否存在影响要求保护的产品整体或者局部外观设计清楚表达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5.3简要说明书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简要说明书的内容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审查员应当结合简要说明书的内容和产品名称,就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是否清楚地表达了要求保护的产品整体或者局部的外观设计进行审查。
5.4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审查
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节、第7节的规定。
5.5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1节、第8节的规定。
5.6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审查员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含两项)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被视为国家申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
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的,最迟应当在原申请的国内公告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涉及分案的其他规定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4节的规定。
5.7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2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