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2.1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受理: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3) 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5)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1节的有关规定。
2.2不受理的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或者简要说明的。
(2) 未使用中文的。
(3) 不符合本章第2.1节(3) 中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4)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或者缺少地址的。
(5) 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6)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7)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8) 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9) 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10)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11)分案申请改变原申请的类别的。
2.3受理与不受理程序
专利局受理部门收到专利申请后,应当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2.3.1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收到日:记录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
(2)核实文件: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请求书上注明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称与数量,并记录核实情况。对于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纸件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核实是否提交了包含相应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例如光盘或者软盘等。通过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记录文件的信件编码,并将信封存档。
(3)确定申请日:电子申请以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进入专利局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部门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部门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信封上无寄出邮戳或者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或者异常的,以专利局受理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部门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以受理部门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4)给予申请号:按照专利申请的类别和专利申请的先后顺序给出相应的专利申请号。
(5)发出通知书: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
2.3.2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2.3.2.1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对于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除按照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还应当对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号和原申请的申请日进行审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应当受理,给出专利申请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2.3.2.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分案申请,审查员除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还应当核实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日和原申请的申请号,该原申请的申请日应当是其国际申请日,原申请的申请号是进入国家阶段时专利局给予的申请号。
2.3.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通过援引在先申请补交遗漏文件的受理程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以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实用新型附图)的,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即视为提出援引加入声明。在受理程序中发现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时,如果该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专利局发出补交遗漏文件通知书。未要求优先权的,专利局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分案申请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收到补交遗漏文件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遗漏文件且满足受理条件的,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援引在先申请补交遗漏文件或者补交后仍不满足受理条件的,专利局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2.3.4不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收到日:记录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
(2)记录不受理文档编号、不受理原因等信息并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存档备查,原则上不退回当事人。
在专利局受理部门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