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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限的监视

3.1期限的确定

各种期限均自期限起算日确定。例如,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并确定了其申请日后,在建立专利申请文档的同时确定自申请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审查员在作出各种与期限有关的通知和决定时,确定自该通知和决定送达日起算的答复期限。

3.2期限监视方式

各种期限的监视一般由计算机系统进行。申请人办理与期限有关的手续后,在计算机系统中应当记录办理手续的日期,并将该日期与期限届满日进行比较,确定该手续在期限方面的合法性。

期限以日为单位进行监视并及时处理。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尚未销去的期限,应当予以处理,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 info 例如: 专利局于2001年9月4日通过邮寄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定申请人于一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本,该通知书的推定送达日为2001年9月19日,期限届满日为2001年10月19日,如果专利局一直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中文译本,应当于2001年11月19日后针对该期限进行处理,并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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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期限届满的通知

(1)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对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尚未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专利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滞纳期内缴纳相关费用及滞纳金。

(3) 其他期限届满前不发出通知书提示。

3.期限的监视 - 专利审查指南 · 第五部分 ·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