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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指明希望获得中国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在完成国际阶段的程序后,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以下简称国家阶段)的手续,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国家阶段程序包括:在专利合作条约允许的限度内进行的初步审查、国家公布,参考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结果进行的实质审查、授权或驳回,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程序。

本章涉及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条件的审查、在国家阶段中对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以及在国家阶段中对国际申请所作的事务处理等内容。本章仅对上述内容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与国家申请相同的其他问题,本章没有说明和规定的,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五部分的规定。

本章所涉及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的主要内容: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审查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对在中国没有效力或失去效力的申请作出处理。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审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是否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原始申请的中文译文(以下简称译文)或文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审查译文和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处理。

(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审查申请人提交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文件译文的时机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作出处理。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审查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提交并符合规定,如有缺陷,作出相应处理。

(5)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国际申请的国家公布等事务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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