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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原则

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1)申请的形式或者内容适用海牙协定以及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员不得以申请文件的形式缺陷为由驳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2)明显实质性缺陷以及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的规定。

2.审查原则 - 专利审查指南 · 第六部分 ·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