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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缴费的特殊规定

7.1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及宽限费

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及宽限费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申请人在收到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之后,应当以国家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在此之前可以以国际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附加费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未补足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7.2费用减免

7.2.1申请费的免缴

由中国专利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7.2.2实质审查费的减免

由中国专利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7.2.3复审费和年费的减缴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缴纳复审费和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向专利局提出收费减缴的请求。

7.3其他特殊费用

在国际申请国家阶段流程中除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提到的几种费用以及本章第7.1节提到的宽限费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费用:

(1)译文改正费应当在提出改正译文错误请求的同时缴纳。

(2)单一性恢复费,应当在审查员发出的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有关单一性恢复费的详细说明参见本部分第二章第5.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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