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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议审查

合议审查的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或三人。

3.1合议组的组成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根据专业分工、案源情况以及参加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在先程序审查人员的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变更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合议组成员。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各申诉处负责人具有合议组组长资格;其他人员经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部门负责人(简称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获得合议组组长资格。

复审员、兼职复审员可以担任主审员或者参审员。从审查部依个案聘请的审查员可以担任参审员。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以后,同一请求人针对该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

对于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审查的案件,一般应当重新成立合议组。

3.2关于组成五人合议组的规定

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

(1)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3)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需要组成五人合议组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或者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或者合议组成员提出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由五人组成合议组审查的案件,在组成五人合议组之前没有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应当进行口头审理。

3.3合议组成员的职责分工

组长负责主持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的全面审查,主持合议会议及其表决,确定合议组的审查决定是否需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主审员负责案件的全面审查和案卷的保管,起草审查通知书和审查决定,负责合议组与当事人之间的事务性联系;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论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准备需要出版的公告文本。

参审员参与审查并协助组长和主审员工作。

3.4合议组审查意见的形成

合议组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所涉及的证据是否采信、事实是否认定以及理由是否成立等进行表决,作出审查决定。

3.合议审查 - 专利审查指南 · 第四部分 ·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