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外观设计分类
12.外观设计分类
专利局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即洛迦诺分类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以最新公布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
外观设计分类的目的是:
(1)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属性;
(2)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归类管理;
(3)便于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查询;
(4)按照分类号顺序编排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文本。
外观设计分类是针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行的,分类号由“LOC”“(版本号)”“Cl.”“大类号-小类号”组合而成(以下所述分类号是指“大类号-小类号”),例如LOC(14)Cl.06-04。多个分类号的,各分类号之间用分号分隔,例如:LOC(14)Cl.06-04;23-06。
12.1分类的依据
外观设计分类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用途为依据。
12.2分类的方法
外观设计分类一般应遵循用途原则,不考虑制造该产品的材料。产品的用途可以从申请人提供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产品的使用目的、使用领域、使用方法等信息中获知。
确定产品的类别,应当按照先大类再小类的顺序进行。一件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应属于包含其产品用途的大类和该大类下的小类,如果该大类下未列出包含其产品用途的小类,则分入该大类下的99小类,即其他杂项类。
对于产品的零部件,有专属类别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专属的类别。 ::: info 例如: 汽车的轮胎,应分入12-15类;没有专属类别的,且通常不应用于其他产品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上位产品所属的类别。 :::
::: info 例如: 打火机的打火轮,应分入27-05类。 :::
确定产品的零部件是否具有专属的类别,并不限于与分类表中的具体产品项一一对应。 ::: info 例如: 验钞机的外壳,应分入10-07类。 :::
对于因时代的发展衍生出新用途的产品,一般仍应当保持其传统用途的所属类别。
::: info 例如: 灯笼,其已逐渐从以往单纯的照明设备演变为装饰用品,仍应将其分入26大类照明设备中。 :::
12.3分类号的确定
12.3.1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仅包含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用途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且用途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多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用途相同、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 ::: info 例如: 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枕套、床单和被罩三件产品,均属于床上用品,分类号为06-13类。 :::
12.3.2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仅包含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该产品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但家具组合体除外。
::: info 例如: 带有温度计的相框,具有放置照片和测量温度两种用途,分类号为06-07和10-04。又如,连体桌椅,属于家具组合体,分类号为06-05。 :::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且该产品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多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各单件产品具有不同的用途,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
::: info 例如: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碗和勺子两件产品,分类号为07-01和07-03。 :::
12.3.3特殊产品的分类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的,应当给出产品的整体和局部所对应的分类号。若产品的局部本身不可作为零部件而给出分类号,仅给出产品整体所对应的分类号即可。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应当给出其所应用的产品和图形用户界面所对应的分类号。但是,对于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而不带有其所应用产品的申请,仅给出图形用户界面所对应的分类号即可。
12.3.4分类的补正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
外观设计分类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1)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不能确定产品的用途,且简要说明中未写明产品用途或者所写的产品用途不确切;
(2)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所确定的产品用途与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用途明显不一致。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答复,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替换页。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将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