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质审查依据文本的确认
3.1申请人的请求
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在进入声明中确认其希望专利局依据的审查文本。
国际申请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应当按申请人的请求,依据其在进入声明中确认的文本以及随后提交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文本进行。
3.2审查依据的文本
作为实质审查基础的文本可能包括:
(1)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
(2)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3)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中文译文。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和/或第一百二十一条提交的补正文本。
(5)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或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提交的修改文本。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视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或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提交的修改文本。
作为审查基础的文本以审查基础声明中指明的为准。审查基础声明包括:进入声明规定栏目中的指明,以及进入国家阶段之后在规定期限内以补充声明的形式对审查基础的补充指明。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
按照规定提交的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应当是原始申请文件的一部分。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指明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的,审查员应当在初步审查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参见本部分第一章第5.3节),核实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是否完全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未包含的,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PCT/RO/114表)中的记载为依据,重新确定国际申请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
对于国际阶段的修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未指明作为审查基础的,或者虽指明但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不作为实质审查的基础。
此外,申请人在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有关审查依据文本的确认,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节的规定。上述修改文本以及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节的规定。
3.3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
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实质审查,一般不需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对于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说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包含援引加入的项目或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