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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查决定

6.1审查决定的审批

合议组应当对审查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结论以及决定文件的形式和文字负全面责任。

合议组作出的审查决定,属下列情形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1)组成五人合议组审查的案件;

(2)合议组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3)审查决定被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

负责审批合议组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不同意合议组作出的审查决定时,可以提出意见并指示合议组重新合议;合议组重新合议后,与部门负责人的意见仍不一致的,部门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研究的,应当召开部门会议进行讨论,合议组和负责审批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与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意见处理。

案件的审批者对审查决定的法律适用及结论负审批责任。

6.2审查决定的构成

审查决定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决定的著录项目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著录项目应当包括决定号、决定日、发明创造名称、国际专利分类号(或者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复审请求人、申请号、申请日、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日和合议组成员。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著录项目应当包括决定号、决定日、发明创造名称、国际专利分类号(或者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和合议组成员。

(2)法律依据

审查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指审查决定的理由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

(3)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是决定正文中理由部分的实质性概括和核心论述。它是针对该案争论点或者难点所采用的判断性标准。决定要点应当对所适用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作进一步解释,并尽可能地根据该案的特定情况得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结论。

决定要点在形式上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

(ii)表述应当合乎逻辑、准确、严密和有根据,并与决定结论相适应。

(iii)既不是简单地引用根据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具体案由及结论的简述;可以从决定正文中摘出符合上述要求的关键语句。

(4)案由

案由部分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叙述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范围、理由、证据、受理,文件的提交、转送,审查过程以及主要争议等情况;也可以用归纳的方式简要记载作出审查决定所需的重要事项。这部分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与案件中的相应记载相一致,能够正确地、概括性地反映案件的审查过程和争议的主要问题。

案由部分应当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概括,清楚、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观点,并且应当写明决定的结论对其不利的当事人的全部理由和证据。

在针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中,应当写明审查决定所涉及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5)决定的理由

决定的理由部分应当阐明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得出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并且具体说明所述条款对该案件的适用。这部分内容的论述应当详细到足以根据所述规定和事实得出审查结论的程度。对于决定的结论对其不利的当事人的全部理由、证据和主要观点应当进行具体分析,阐明其理由不成立、观点不被采纳的原因。

对于涉及外观设计的审查决定,应当根据需要使用文字对所涉及外观设计的主要内容进行客观的描述,必要时辅以图片或者照片。

(6)结论

结论部分应当给出具体的审查结论,并且应当对后续程序的启动、时限和受理单位等给出明确、具体的指示。

(7)附图

对于涉及外观设计的审查决定,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作为审查决定的附图。

6.3审查决定的公开

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除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以外,应当全部公开。

6.审查决定 - 专利审查指南 · 第四部分 ·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