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先权益
3.1 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3.1.1 将与他人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该合法权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3.1.2 适用要件
(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使用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2)他人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未获准注册为商标;
(3)系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致使在先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1.3 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符号;
(二)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1.4 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判定
认定系争商标容易与在先该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发生混淆,可能损害在先权益人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该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近似程度以及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知名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3.2 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