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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

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牙膏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酸奶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鞋油

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情况、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以及该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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