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中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上篇 商标审查标准/第五部分 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一、法律依据小中大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上一节四、立体商标实质审查下一节二、相关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