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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先使用”的判定

在先使用应当是在系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已经在中国市场使用的商标。在先使用既包括在实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上使用商标,也包括对商标进行的推广宣传。

本条所指在先使用还包括为标有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投入中国市场而进行的实际准备活动。

在先使用人只需证明商标已经使用,无需证明商标通过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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